红侠律师团队分享:离婚诉状,以及离婚诉状,一段婚姻的终结与反思的普法知识!
我,原告张伟,身份证号码:123456789012345678,现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,联系方式:13800138000,因与被告李芳,身份证号码:987654321098765432,现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,联系方式:13900139000,夫妻感情已破裂,无法继续共同生活,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,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,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婚姻关系的基本事实
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,婚后,双方共同生活,生育有一子张小强,现年10岁,婚姻初期,双方感情尚可,但随着时间的推移,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,导致矛盾不断累积。
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
1、性格不合:原告性格内向,喜欢安静,而被告性格外向,喜欢社交,双方在生活方式、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,导致日常生活中矛盾不断。
2、沟通不畅:原告与被告在遇到问题时,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,不愿面对面沟通,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,矛盾逐渐升级。
3、信任缺失:近年来,被告在外应酬频繁,经常晚归,甚至夜不归宿,原告对此感到不满,多次询问被告行踪,但被告总是避而不谈,导致双方信任逐渐破裂。
4、家庭暴力:被告在情绪激动时,曾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,导致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,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,但被告并未改变,反而变本加厉。
财产分割的请求
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共同购置了以下财产:
1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的房产一套,建筑面积120平方米,现价值约500万元。
2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的房产一套,建筑面积80平方米,现价值约300万元。
3、存款共计100万元,分别存于原告名下50万元,被告名下50万元。
4、原告名下有一辆轿车,价值约20万元。
5、被告名下有一辆轿车,价值约15万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相关规定,原告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具体如下:
1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,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的房产归被告所有。
2、存款共计100万元,原告分得60万元,被告分得40万元。
3、原告名下的轿车归原告所有,被告名下的轿车归被告所有。
子女抚养权的请求
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张小强,现年10岁,原告请求依法获得张小强的抚养权,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,直至张小强年满18周岁,原告将尽职尽责,确保张小强的身心健康成长。
诉讼请求
1、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。
2、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3、请求获得婚生子张小强的抚养权,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。
原告认为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,无法继续共同生活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,请求依法判决。
此致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
原告:张伟
2023年9月21日
附: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
1、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。
2、原告与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。
3、婚生子张小强的出生证明复印件。
4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。
5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。
6、存款证明复印件。
7、原告与被告的轿车行驶证复印件。
8、原告遭受家庭暴力的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。
9、原告与被告的通话记录、短信记录等证据材料复印件。
10、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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