红侠律师团队分享:家暴离婚起诉状,以及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纠纷起诉状的普法知识!
张三,男,汉族,1985年5月20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:123456789012345678,住址: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小区XX号,联系电话:13800000000。
被告:李四,女,汉族,1988年8月15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:987654321098765432,住址: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小区XX号,联系电话:13900000000。
案由:离婚纠纷
诉讼请求:
1、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;
2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
3、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;
4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张小四,原、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,婚后因性格不合、价值观差异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,被告性格暴躁,经常无端对原告进行言语攻击和辱骂,甚至发展到动手打人,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,但被告不仅没有收敛,反而变本加厉,长期以来,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,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无法共同生活。
2015年3月15日,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,情绪失控,对原告实施暴力,造成原告轻微伤,原告报警后,警方对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,但被告并未悔改,此后,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,原告忍无可忍,于2016年5月1日搬离共同住所,与被告分居至今。
原告认为,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,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无法修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、第三款的规定,原告有权提出离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。
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,原告与被告共同拥有以下财产:
1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小区XX号的房屋一套,产权证号: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XXX号;
2、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,存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;
3、汽车一辆,车牌号:京AXXXXX;
4、家具、电器等生活用品若干。
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对上述共同财产进行分割,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原告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,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,请依法判决。
证据清单:
1、原、被告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;
2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;
3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;
4、原告的报警记录及警方出具的批评教育证明;
5、原告的医疗诊断书及伤情照片;
6、原告与被告分居后的生活费用支出明细;
7、共同财产的产权证明、存单、购车合同等相关文件。
此致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
附:本诉状副本一份
起诉人:张三(签字)
日期:XXXX年XX月XX日
是一份模拟的家暴离婚起诉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详细阐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、事实与理由,并附上了证据清单,在实际操作中,起诉状应由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撰写,并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,家暴受害者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和社会支持,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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