红侠律师团队分享:请律师写诉讼,以及起诉状,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普法知识!
原告:张三,男,1970年1月1日出生,汉族,自由职业者,住址: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00号,联系电话:010-12345678。
被告:李四,男,1980年1月1日出生,汉族,公司职员,住址: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00号,联系电话:010-87654321。
诉讼请求:
1、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财产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;
2、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。
事实与理由:
基本事实
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,2015年5月1日,被告李四因家中水管爆裂,导致大量水流涌入原告张三家中,造成原告张三家的墙壁、家具、电器等财产严重损坏,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赔偿事宜,但被告李四均以各种理由推诿、拖延,拒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损害事实及证据
1、财产损失情况:原告张三家的墙壁因长时间浸泡导致发霉、脱落,家具变形、开裂,电器因进水损坏无法使用,具体损失如下:
- 墙壁修复费用:人民币20000元;
- 家具更换费用:人民币30000元;
- 电器维修或更换费用:人民币50000元;
- 总计损失:人民币100000元。
2、证据材料:
- 现场照片:展示原告张三家中墙壁、家具、电器的损坏情况;
- 维修报价单:证明墙壁修复、家具更换、电器维修或更换所需费用;
- 证人证言:原告张三的邻居,证明被告李四家中水管爆裂导致水流涌入原告家中的事实。
法律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:“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本案中,被告李四家中水管爆裂,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流涌入原告家中,导致原告张三的财产遭受损失,被告李四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:“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,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。”本案中,原告张三因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遭受财产损失,被告李四应当赔偿原告张三的损失。
诉讼请求的合理性
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合理、合法,具体如下:
1、经济损失赔偿:原告张三因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遭受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,被告李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
2、诉讼费用承担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。”本案中,被告李四作为侵权人,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。
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合理、合法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。
此致
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
附:证据清单
1、现场照片(5张);
2、维修报价单(3份);
3、证人证言(2份)。
原告:张三
2023年4月1日
[注:以上内容为模拟起诉状,实际情况中,起诉状应由具有法律资格的律师或当事人亲自撰写,并根据具体案情调整内容,]
起诉状仅作为示例,实际撰写起诉状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调整,起诉状的撰写是一个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,通常需要由律师来完成,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要求,如果您需要撰写起诉状,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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